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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08 09:40:00点击: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办案机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赵某(脱敏)系扬州某高校大二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5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被定罪,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将影响其学业与人生前途。

辩护过程

钱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开展辩护工作:一是调取、核对全案证据,论证赵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二是综合赵某的年龄、在校表现、认错态度等因素,论证其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三是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与类案参考。

案件结果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赵某得以回归校园,人生不留刑事前科。

律师点评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期。对于在校学生、初犯、偶犯等群体,律师及时介入、充分论证“无处罚必要性”,完全有机会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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