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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案辩护:变更罪名并适用缓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08 10:05:00点击:
【案件类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办案法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罪名变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马某、莫某(均脱敏)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提起公诉。该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最终认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钱浩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以下方面展开辩护: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二是论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涉案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并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得以在看守所外服刑,重新回归社会。
律师点评
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性强、罪名界限模糊,律师既要深研技术事实,又要精准把握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的适用。罪名之辩与缓刑之辩并举,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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