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怎么认定?刑辩律师钱浩讲透认定条件
自首怎么认定?刑辩律师钱浩讲透认定条件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最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之一。司法实践数据显示,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比例非常高,很多案件因为自首认定而获得显著从轻,甚至免除处罚。但自首的认定条件比较严格,很多当事人以为自己"主动投案"了就是自首,结果却没有被认定。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钱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承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全国范围执业,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权威案例,为您详细解读自首的认定条件。
一、什么是自首?
问:自首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刑辩律师钱浩解释,一般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则是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问: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答:自首和坦白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两者有重要区别:第一,投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第二,从宽幅度不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以看出,自首的从宽幅度大于坦白。第三,认定条件不同。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而坦白只要求"如实供述",不要求自动投案。全国刑事辩护律师钱浩指出,在辩护中,要尽量争取认定为自首而不是坦白,因为自首的从宽幅度更大。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一定要积极主张。
二、自动投案的认定
问:什么是"自动投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的核心是"主动性"和"自愿性",即犯罪嫌疑人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资深刑事律师钱浩总结,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很关键:必须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果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就不能成立一般自首的自动投案了(但可能成立特别自首)。
问:哪些情形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答: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也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这就是"形迹可疑型自首")。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第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刑辩律师钱浩特别提醒,这些"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比较严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辩护律师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积极主张。
三、如实供述的认定
问: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如果只交代次要事实,隐瞒主要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第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第四,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全国刑事辩护律师钱浩指出,如实供述的认定是自首辩护中的重点和难点,辩护律师要仔细分析当事人供述的内容和时间,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
问: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了,还能认定自首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意味着:第一,如果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且在一审判决前没有恢复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如果当事人虽然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恢复如实供述,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第三,这里的"一审判决前"是关键时间节点,超过这个时间再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了。刑辩律师钱浩特别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保持供述的稳定性,不要随意翻供。如果确实有冤屈,要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合理表达,而不是简单翻供,否则可能丧失自首的从宽情节。
【钱浩律师说】我代理的齐某聚众斗殴案就是一个自首认定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处齐某有期徒刑四年,我在二审中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我详细论证了当事人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一审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9)苏10刑终24号)。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述了自首的认定理由:"从齐某案发后的表现来看,其亦没有逃跑的意思,与颜俊对坐在现场等候警方前来处理,可见其有主动将自己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的意图。加之警方到达现场后未立即对其采取约束性措施,齐某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尚有行动自由,其主动打电话报警,进一步表明其有主动将自己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的意图。故齐某的投案情形亦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这个案例充分说明,自首的认定对量刑影响巨大,辩护律师要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全面论证,争取认定自首。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可能符合自首条件但没有被认定,这时候专业的刑辩律师就能够通过细致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帮助当事人争取到自首的从宽情节。如果您或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自首、立功等多个角度制定辩护策略。
四、特别自首
问:什么是特别自首(准自首)?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特别自首,也叫准自首。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第一,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如果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全国刑事辩护律师钱浩解释,特别自首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在辩护中,如果当事人存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情形,要积极主张特别自首。
五、实务建议
第一,犯罪后要主动投案,不要逃跑,逃跑会丧失自首的机会,还可能被通缉。
第二,投案后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要隐瞒,不要翻供,保持供述的稳定性。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除了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第四,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要积极主张特别自首。
第五,自首的认定比较复杂,建议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律师会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方面全面论证,争取认定自首。
自首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之一,准确认定自首对当事人的量刑影响巨大。刑事辩护律师钱浩,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执业,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承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全国范围执业,在自首认定辩护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认定和显著从轻处罚。
钱浩律师 · 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深耕刑事辩护多年 | 承办刑事案件逾百件 | 全国范围执业
电话:13040272111 |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星耀天地6幢616
(本文为普法文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