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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资金洗白为何数罪并罚_自资金洗白独立入罪解读

作者:站长 发布时间:2026-10-12 08:08:02点击: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钱浩,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面向全国范围办理刑事案件。在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案件中,钱浩律师注意到,越来越多案件的指控中同时出现两个罪名:上游犯罪之外,还多了一个资金洗白罪。围绕受贿罪与资金洗白罪数罪并罚这一问题,下面把自资金洗白独立入罪的规则讲清楚。

【问题】

自己犯罪得来的钱,自己转移、藏匿,为什么还会另外构成资金洗白罪?受贿之后把资金转给亲属、换成房产,算不算资金洗白?资金洗白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解答】

第一,资金洗白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刑法规定的资金洗白罪,针对的是特定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包括违禁物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Z骗犯罪。上游犯罪不属于这七类的,通常不按资金洗白罪处理。因此,判断是否可能构成资金洗白罪,第一步就是确认上游犯罪的性质。

第二,自资金洗白独立入罪。刑法修正案对资金洗白罪条文作了修改,删除了原先以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为前提的限制,行为人自己为掩饰、隐瞒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转换、藏匿等行为的,可以单独构成资金洗白罪。也就是说,自己犯罪、自己资金洗白,同样要单独评价,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而不是被上游犯罪吸收。

第三,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类型:转移、窝藏盗窃、普通Z骗等一般犯罪所得的,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及上述七类特定上游犯罪的,适用资金洗白罪。两者的法定刑配置不同,定性之争直接影响量刑,因而往往是辩护的重点之一。

第四,常见的资金洗白行为方式。包括把资金拆分后在不同账户之间反复划转,以他人名义持有资产,将资金转换为房产、车辆、理财或者经营出资,通过大额现金存取掩盖来源,通过虚假交易或者经营往来为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以及通过虚拟资产兑换等方式转移价值。行为方式越复杂,资金链条越长,审查的难度也越大。

第五,为什么是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与资金洗白行为侵害的法益并不相同:前者侵害的是职务廉洁性或者金融管理秩序,后者妨害的是司法秩序与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法律评价就应当分别进行,这就是数罪并罚的依据所在。

第六,辩护的着力点。一是审查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具体的罪名,上游犯罪的认定是资金洗白罪的前提;二是审查涉案资金的性质与来源,是否属于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能否排除合法收入的可能;三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单纯的保管、使用与具有掩饰目的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并不相同;四是核对犯罪数额,避免重复计算与不当扩大;五是审查是否存在正常经营或者正常资金安排的合理解释;六是争取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第七,常见的几个误区。一是以为钱是自己弄来的,怎么处理都不算犯罪,忽略了自资金洗白独立入罪的规则;二是以为只有帮别人资金洗白才构成资金洗白罪,忽略了自资金洗白的情形;三是以为通过亲属、朋友的账户周转一下就没有痕迹,实际上资金流向的每一环都可能成为证据;四是把退赃退赔当成万能钥匙,忽略了它只是量刑上的从宽情节。

第八,家属应当注意的事项。不要代为转移资金或者处置涉案财产,避免使自己陷入新的法律风险;同时应当整理合法财产的取得凭证与权属材料,为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做好准备;对于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如实说明比事后编造更有价值。

【案例】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在被调查后,其本人及亲属名下的账户往来、房产车辆购置与经营出资被逐一梳理,除原有指控之外,又增加了关于资金转移性质的新指控,家属感到意外。这类案件的处理重点,在于顺着资金链条逐笔核实来源与去向,判断涉案资金究竟属于哪一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并核对数额是否被恰当认定。案件最终如何认定,取决于在案证据与法律标准。

【钱浩律师说】

在钱浩律师看来,这类案件最需要的是把资金链条看完整。第一,定性之争往往比数额之争更关键,上游犯罪属于哪一类,直接决定适用哪一个罪名,因此法律适用的论证必须扎实。第二,行为目的的判断不能靠推测,要靠客观行为本身的特征去印证,例如资金是否被刻意拆分、是否以他人名义持有、是否通过虚假交易掩盖来源。第三,程序权利必须被认真行使,阅卷、申请调取证据、对鉴定与审计意见提出意见,都是为当事人争取空间的具体途径。第四,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只有是否尽心之分。

【总结】

受贿后资金洗白为何数罪并罚,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资金洗白罪只针对七类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自资金洗白可以独立构成资金洗白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别在上游犯罪类型。当事人和家属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先顺着资金链条把每一笔往来理清楚,再确定辩护方向。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钱浩,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面向全国范围办理刑事案件,执业机构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档案】

姓名:钱浩

执业机构: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执业范围:刑事辩护,全国范围执业

执业证号:13210201110280673

联系方式:1304027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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